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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什么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2023-01-07 18: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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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是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相对立的一组概念。

记述的要素是指如果存在一定的解释,则无需进行价值评价,仅仅根据法定的认识的判断就可以认定的场合。例如,关于杀人罪的客体“人”,尽管对于“人”什么时候开始什么时候结束,在学说上有争议,但只要确定其解释,法官就可以不进行价值判断,直接对“人”进行认定。与之相对,规范的要素是指,尽管就此存在一定的解释,法官还是必须进行价值判断,否则无法认定其存否。例如,关于猥亵的概念,虽然有判例将其定义为“引起性的2 或2 2 ,危害普通人的性的羞耻心并违反善良的性的道德观念”,但是单凭此定义并不能认定猥亵,还必须经过一般的社会文化的评价才能予以认定。

记述要件与规范要件的联系与区别?

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包括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如果只需法官的认识活动即可确定,称之为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如果需要法官的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才能认定,称为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大都是明确的,如果一个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明确,就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因此罪刑法定原则排斥不明确的规范构成要件要素。

例如,《刑法》第320条所规定的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客观要件为“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

对这里的“提供”、“伪造、变造”、“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理解,以及对客观事实是否符合这些要素,都只需要一般的认识活动与基本的对比判断就可以得出结论,因而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反之,例如,《刑法》第237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猥亵”、“侮辱”,则需要司法者的规范的、评价的行为才能认定。

规范的具体构成包括?

一、规范的构成要件包含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1)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说明行为外部的、客观面的要素。如行为主体、身份、行为、结果。

(2)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表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面的要素。如故意、过失、目的、动机。

注意二者的区分:是只要存在于人的心理,还是必须在客观上有所表现。

《刑法》第385条2 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原司法答案试题认为属于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2 是法定的目的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索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而收受财物构成的2 则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这里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是构成要件的客观行为,而是超过的主观要素。

二、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1)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对于与构成要件要素相对应的客观事实,只需要进行事实判断、知觉的、认识的活动即可确定的要素。如刑法第320条所规定的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构成要件为"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其中,"提供"、"伪造、变造"、"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即属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2)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需要法官的评价的要素,或者说需要法官的规范的评价活动、需要法官的补充的价值判断的要素。大致可分为三类:

a.法律的评价要素。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公私财物

b.经验法则的评价要素。入户抢劫中的"户"

c.价值的评价要素。猥亵、淫秽物品等,

注意,毒品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3)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的区分:

a.二者的区分具有相对性.例如,"人"通常认为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但是死亡标准不同,也导致了需要具体判断。又比如,作为2 罪的对象的财产,一般认为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但2 电力等无体物是否属于2 财产,也存在过争论。

b.二者区分的意义:有利于故意的认定以及事实认识错误与法律认识错误的区分。

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中,对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概括的事实即可,不要求认识到要素的具体内容。对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要素的内容,但不要求行为人作价值评判,因为价值评判是由司法人员进行判定的。

三、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1)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入罪的、加重处罚的。积极地、正面地表明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要素。

(2)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出罪的、减轻处罚的。否定犯罪性的构成要件要素。刑法第389条第3款的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四、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

(1)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的客观要素。

(2)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并非任何犯罪只是部分犯罪的成立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素。如:犯罪目的、身份。

五、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1)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刑法明文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

(2)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如财产犯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规范的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成立犯罪的第一个条件,作为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内容的主要素,就是构成要件要素,如行为、结果、因果关系、行为对象、主体身份等等。我国现行的犯罪构成, 由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组成, 要件之下的具体要素, 如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方法、犯罪时间、犯罪地点、主体身份等, 就是构成要件要素。

构成要素划分?

1、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1)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说明行为外部的、客观面的要素。如行为主体、身份、行为、结果。

(2)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表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面的要素。如故意、过失、目的、动机。

2、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1)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对于与构成要件要素相对应的客观事实,只需要进行事实判断、知觉的、认识的活动即可确定的要素。

(2)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需要法官的评价的要素,或者说需要法官的规范的评价活动、需要法官的补充的价值。

(3)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的区分:

3、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4、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

5、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刑法构成要素和要件的区别?

(一)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说明行为外部的、客观方面的要素即为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如行为、结果、行为对象等;表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方面的要素即为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如故意、过失、目的等。

(二)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按照刑法理论的通说,刑事辩护律师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如果只需要法官的认识活动即可确定,这种构成要件要素便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如果需要法官的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才能认定,这种构成要件要素就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例如,刑法第320条所规定的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客观要件为“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对这里的“提供”、“伪造、变造”、“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理解,以及对客观事实是否符合这些要素,都只需要一般的认识活动与基本的对比判断就可以得出结论,因而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与构成要素有什么区别?

构成要件特指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这四个。

构成要素指每个要件中再包含的具体概念,比如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特殊身份、责任能力等。也可以认为构成要件是所有要素的总和概念,这样可以适用于各种犯罪构成体系,不局限于四要件。

构成要件由构成要素组成

犯罪现象的生成性构成要素?

(一)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说明行为外部的、客观方面的要素即为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如行为、结果、行为对象等;表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方面的要素即为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如故意、过失、目的等。

(二)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按照刑法理论的通说,刑事辩护律师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如果只需要法官的认识活动即可确定,这种构成要件要素便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如果需要法官的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才能认定,这种构成要件要素就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例如,刑法第320条所规定的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客观要件为“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对这里的“提供”、“伪造、变造”、“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理解,以及对客观事实是否符合这些要素,都只需要一般的认识活动与基本的对比判断就可以得出结论,因而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反之,例如,刑法第237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猥亵”、“侮辱”,则需要司法者的规范的、评价的行为才能认定。

(三)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通常的构成要件要素,是积极地、正面地表明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要素,这种要素就是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但例外地也存在否定犯罪性的构成要件要素,这便是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例如,刑法第389条第3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这便是行贿罪的客观要件中的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四)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与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

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犯罪构成共同要件中为任何犯罪的成立所必须具备的要素。例如,行为是客观要件的要素,也是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的要素。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部分犯罪的成立所必须具备的要素。例如,身份与目的只是部分犯罪的成立必须具备的要素。

(五)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刑事辩护律师认为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绝大多数构成要件要素都是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刑法条文表面上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刑法条文之间的相互关系、刑法条文对相关要素的描述所确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素。就一些具体犯罪而言,由于众所周知的理由或者其他原因,刑法并没有将所有的构成要件要素完整地规定下来,而是需要法官在适用过程中进行补充。例如,根据通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是2 罪的不成文的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对立规范的构成要件?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是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相对立的一组概念。

记述的要素是指如果存在一定的解释,则无需进行价值评价,仅仅根据法定的认识的判断就可以认定的场合。例如,关于杀人罪的客体“人”,尽管对于“人”什么时候开始什么时候结束,在学说上有争议,但只要确定其解释,法官就可以不进行价值判断,直接对“人”进行认定。与之相对,规范的要素是指,尽管就此存在一定的解释,法官还是必须进行价值判断,否则无法认定其存否。例如,关于猥亵的概念,虽然有判例将其定义为“引起性的2 或2 2 ,危害普通人的性的羞耻心并违反善良的性的道德观念”,但是单凭此定义并不能认定猥亵,还必须经过一般的社会文化的评价才能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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